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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合佳缘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处罚32万 因未履行退款、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等问题

2021-05-25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中华网财经5月14日讯,据天眼查APP显示,近日,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行政处罚,决定文书号京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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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网财经5月14日讯,据天眼查APP显示,近日,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行政处罚,决定文书号京朝市监罚字〔2021〕368号,处罚事由为侵害消费者权益,处罚结果为罚款320000元,处罚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。

根据信用中国官网显示,此案件事由为未履行对消费者的退款义务。

第一举报人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和7月16日与百合佳缘签署《合同解除协议》,第一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百合佳缘退还给举报人人民币68800元,于2020年7月28日到期,8月12日超过约定之日达15日;第二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司退还给举报人31000元,于2020年8月17日到期,9月2日超过约定之日达15日,百合佳缘在此期间均未履行退款义务,未对举报人进行退款。

第二个举报人于2020年6月10日与当事人签署《<百合一对一婚姻介绍服务合同>终止协议》,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百合佳缘退还给举报人24894元,于2020年7月24日到期,2020年8月8日超过约定之日15日,百合佳缘在此其未履行退款义务,未对举报人进行退款。后于2020年9月1日、16日、18日完成退款,故认定无违法所得。在《百合一对一婚姻介绍服务合同》)中,其人工服务包括“在红娘服务期间根据甲方个人档案制定征婚方案,对择偶要求进行精准定位”,但百合佳缘实际只能提供《会员交接表》,称此即为征婚方案,因其内容与一般定义的方案存在较大差异,故认定百合佳缘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。

百合佳缘公司涉嫌违反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条第二款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)项;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第(十)项。

根据公开资料显示,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,法定代表人为王长颖,注册资本约12.57亿,经营范围包括婚姻服务;家庭服务;个人形象的包装及设计服务;情感咨询服务等。百合网是中国第一家通过网上实名进行交友和婚恋的服务商,以“帮助亿万中国人拥有幸福的婚姻和家庭”为己任。2015年12月7日,世纪佳缘与百合网合并。

此外,天眼查风险信息显示,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数十件法律诉讼,案由多为服务合同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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